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助学金类别、标准及比例、评选范围
第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
1. 研究生奖学金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3)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
2. 研究生助学金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3) 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及评选范围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3万元/生/年;硕士生2万元/生/年。奖励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3%。
(2) 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 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1) 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1.5万元/生/年;硕士生1万元/生/年。奖励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
(2) 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3.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
(1) 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1万元/生/年;硕士生0.5万元/生/年。奖励人数约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0%。
(2) 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其中,当年入学的优秀新生(推免生,硕博连读生,入学总成绩学科排名前5%的一志愿考生)可直接获评。
4.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 奖励标准及比例: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0%。
(2) 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5. 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1) 资助标准及比例:博士生5500元/生/年,硕士生35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40%。
(2) 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6. 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1) 资助标准及比例:博士生3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元/生/年。资助人数占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0%。
(2) 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以上奖助学金中,第1,第2,第3项奖学金不可得兼;第5,第6项学业奖学金不可得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3. 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第1,2,3项奖学金,除具备第三条中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习成绩良好;
2.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3.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优先评选条件
如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可优先评选奖学金:
(1) 在国际或国内高水平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 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各学院党政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评审结果中的申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在研究生处,负责发布评审通知,汇总、审核及上报评审材料,公示评审结果,受理相关申诉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初步评审及受理相关申诉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按学年发布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通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向研究生处报备后在网上予以公布,并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初步评审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初步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相关经费到位后,按照评审结果发放奖助学金。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助学金按照10个月逐月发放。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及受处分期间,助学金暂停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研究生如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学年及下一学年的评审资格;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如存在不规范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各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再接受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该学年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