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由财政拨款、学校投入、导师资助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从新生入学起,实行按月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第五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应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含个人专门账户)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审核无误的经学校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
第七条获得学校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在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下一个月至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当月,按照硕博连读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后的下一个月,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方法研究生助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在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对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后,未通过年度考核或在博士研究生学籍注册前,放弃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按400元/月的差额追回所发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助学金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