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赣农大发[201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种类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校研究生奖学金四种。
第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
5.延期毕业者。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在读期间有课程不合格情况的取消评选资格,对于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已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篇数多,而且是第一作者(或排在第二位但标注为共同第一作者,且排在首位的作者为老师)的优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获省级或其他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的优先。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名额按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
第十三条 在读期间有课程不合格情况的研究生取消评选资格,申请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研态度,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2.基础扎实,治学严谨,在同等条件下,已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篇数多,而且是第一作者(或排在第二位但标注为共同第一作者,且排在首位的作者为老师)的优先;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并获省级或其他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名额按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省政府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用于奖励自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
第十八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九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习勤奋,参评前一年内无课程不合格情况,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的研究生,已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获得学校及校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的要优先。
第二十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比例为博士参评人数的70%,硕士参评人数的40%,具体名额按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经费指标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学业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校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自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硕士研究生(不含MPA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获奖比例均为参评人数的20%,具体奖励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5000元;二等每生每年4000元;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参评前一年内有课程不合格情况的研究生不能参加一、二等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参评时不合格课程达到2门的研究生不能参加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凡第一志愿报考且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推免生,不含委培、破格和MPA研究生),一年级均享受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校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校研究生奖学金,但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除学习成绩、水平证书等外,其他应为上次获得校研究生奖学金业绩截止时间之后取得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获得校研究生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博士研究生不再参评校研究生奖学金。2014级以前的研究生继续执行赣农大发[2011]34号文件。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所)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所)各项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章 评审程序与发放办法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研究生处每年根据上级通知和学校有关文件及时下达各项奖学金评选通知;
2.研究生根据学校通知结合自身情况和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业绩支撑材料上交至所在学院(所);
3.各学院(所)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业奖学金和校研究生奖学金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各学院(所)上报的初评结果经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业奖学金和校研究生奖学金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按要求报省有关部门,校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行文表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三十六条 所有研究生奖学金均通过银行打卡方式直接打到获奖研究生本人银行卡(资助卡),任何人不得代领、冒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如发现其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取消荣誉并追回已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一研究生在同一年或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兼得;同一研究生在同一年或同一学年内学业奖学金和校研究生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分配各类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学院(所)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科特点、研究生类别等因素,对于评选比例较高的学业奖学金和校研究生奖学金,学校可按照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别下达评选指标。
第四十条 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否则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各项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要严格坚持标准,做到宁缺勿滥。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所)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具体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