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的活力,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精神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和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的多元投入机制,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奖优,引导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
(二)注重公平,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
(三)注重激励,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注重扶困,通过政策扶持,帮助经济困难研究生完成学业。
三、奖助体系
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博士助学津贴、"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新生绿色通道等。
四、奖助条件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善于协作,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发展潜力突出;
5.按时报到注册,并按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参评学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学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提供不实申请信息或瞒报信息的;
2.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
5.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6.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行为的。
五、奖助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
1.参评对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学生)。
2.奖励标准:按照国家下达的奖励名额评选。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
1.参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关系转入我校)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
2.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3.评定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自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4.暂停或终止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的情况: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退学等手续的;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
(三)学业奖学金
1.参评对象:学业成绩良好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
2.奖励标准及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比例 |
30% |
40% |
≤30% |
标准 |
18000元/生/学年 |
15000元/生/学年 |
12000元/生/学年 |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比例 |
30% |
40% |
≤30% |
标准 |
10000元/生/学年 |
9000元/生/学年 |
8000元/生/学年 |
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社会工作、获奖及政治思想表现等情况,每年评定一次。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在第一、二学年不分等级,对符合条件者按二等奖标准发放;在第三、四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等方面因素评定等级后发放。
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在第一学年不分等级,对符合条件者按照二等奖标准发放,在第二、三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等方面因素评定等级后发放;2.5年学制硕士研究生在第五学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发放。
当研究生出现退学情况时,应退还退学时间次月至当学年结束期间的学业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
1.学校自筹资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具体要求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2.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执行。
(五)博士助学津贴
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博士助学津贴,资助符合奖助条件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六)"三助"岗位津贴
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资助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临时困难补助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
2.学生本人因病住院造成临时经济困难;
3.学生由其他特殊困难情况。临时困难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九)新生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随后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六、奖助年限
(一)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奖助年限不超过4学年;直博生奖助年限不超过5学年;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助学金的发放,博士阶段的奖助年限不超过4学年。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年限具体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制执行。
七、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研究生教育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代表组成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分配方案,统筹协调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申诉等。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研究生工作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初评工作。
(三)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应突出导师的主导作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四)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