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硕士研究生质量,根据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4号)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二条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招生学院(部)分管领导、纪委、研究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招生学院(部)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重要性,成立相应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部)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各学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学院(部)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研究生导师有关复试工作的专项培训。各学科或专业及时成立复试小组并报本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以导师为主,其中研究生导师一般不少于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师不少于5名。
(三)复试前,复试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的政策法规,保证复试过程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强化参与复试工作人员的公平意识、责任意识、业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应做好专业课笔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严禁任何舞弊行为,确保复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检查、监督本学院(部)复试小组的工作,对本学院(部)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应对其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复试名单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1051,不含105128临床病理学)复试分数线为总分315分、单科50分(满分=100分)、单科120分(满分>100分);其余专业及“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复试分数线参照2018年国家教育部规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以此确定入围复试的考生名单。参加复试的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书、证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到,经报考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条差额比例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1.2。
第五条复试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各学院(部)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初试成绩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参加复试。
(一)复试主要方式
1.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满分为100分。
2.英语听力、口语测试:主要测试考生英语听、说能力,安排在导师组面试时以对话的形式进行,并附上简要记录。
3.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报考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考生,需进行临床技能测试,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复试小组面试: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独立打分并写出评语,并妥存备查。
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易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各招生学院(部)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其他的复试方式,但要提前向考生公布。
(二)复试基本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英语听说能力;
(5)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等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体格检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阶段参加体检。体检合格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面试后,复试小组应立即给出考生复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复试成绩应参考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在高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活动以及工作业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英语听力口语成绩、健康状况等。同时提出是否建议录取意见,并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本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汇总,交由本学院(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调剂复试
上线考生均需参加各学院(部)组织的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第一轮复试。达国家线但未达我校该专业自划线的考生,可校内调剂至基础医学专业。第一轮复试被淘汰的考生可在各招生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校内调剂。申请校内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参照当年校内调剂的相关规定,填写校内调剂申请表,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此外,各导师之间合格生源的调剂还须参考导师科研项目需要、科研经费等情况。
调剂复试原则上只在本专业内进行,其专业特指二级学科。确需非本专业跨专业调剂者首先应在相近专业内调剂复试。如确有困难,临床医学专业可向医技专业、基础医学、药学等专业调剂,医技、药学、护理、公卫、口腔等专业可向基础医学专业调剂,但不得逆向调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其他专业的专业学位不可调为学术型。跨专业调剂考生复试专业课笔试科目仍按一志愿报考专业设置的考试科目进行。
从外校调剂的生源,必须参照当年我校外校调剂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查考生毕业学校、毕业专业、报考院校、报考专业及学习工作经历的基础上,择优录取。外校调剂生源必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应届生)。
第七条破格复试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学校今年不破格复试线下考生。
第八条录取办法
(一)各招生学院(部)按各专业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二)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合格(低于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单科最低线)者,本专业不予录取,但可校内调剂到基础医学专业。
(三)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政审(包括考生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鉴定,以及对考生人事档案的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有任何舞弊行为者,不予录取。
(八)需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复试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学校审核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不予受理。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需在次年4月向研招办提出书面入学申请。
第九条招生计划管理
(一)各招生学院(部)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完成招生任务。学术型招生计划和专业学位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能互调。
(二)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计入今年招生计划;去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考生不计入今年招生计划。
(三)学校将于复试期间,根据各学院(部)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四)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年可招收1名(第一年招生的导师限招1名),对生源较多、在研经费较多的导师可适当放宽。每名导师招收的在校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2名(不含长年制);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总数不得超过15名;承担国家重大课题者,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培养方式及录取类别
录取须确定录取类别。录取类别有非定向、定向两种。定向考生不转人事关系,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在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可参评奖学金。非定向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在学期间享受国家助学金,可参评奖学金。各类研究生均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具体标准《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标准》(闽医大〔2014〕113号)。
第十一条录取审核
各招生学院(部)应及时通过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系统上报复试结果。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上网公示,公示无误后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锁定一志愿上线考生的待录取状态,对外校调剂考生发出待录取通知。确认回复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及时反馈各学院(部)。
学校将拟录取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待审核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我校将于6月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信息公开
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校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如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名单、录取信息、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将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各学院(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复试工作具体程序、办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复试监督和复议
(一)校监审处全程监督我校 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部)的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要求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三)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监审处指导、协调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旁听面试等措施了解、监督复试工作。研究生院成立复试工作专项督导组,对各学院(部)复试工作进行督导。
(四)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硕士生的复试工作。
(五)实行复议制度。校监审处、校研招办、各学院(部)研究生管理部门均可受理考生申诉,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的畅通。有关部门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应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或申诉人。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