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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工业大学考点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前公告

来源:天任教育 | 更新时间:2020-06-06

  各位考生:

  湖北工业大学作为201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所有考场均设在2号教学楼、3号教学楼。为做好本次考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日期及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考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24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各科均为3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于12月24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不超过14:30,考生自备干粮)。

  2、中国研招信息网已于12月14日—24日开通打印准考证功能,请考生及时下载并按要求打印。

  3、考生入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已携带的物品一律放在考场专设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开考后,在考试座位上发现考生身上带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及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纸条的,不管是否使用、查看,一经发现皆按规定以作弊论处。

  4、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等四个科目实行一题多卷,届时考生需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粘贴卷型条码。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凡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姓名、准考证号或填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将影响评分及录取。

  5、涂卡时应按要求将涂点涂满、涂实,否则计算机扫描不清将会影响得分。答主观题时务必书写工整、整洁,并将答案写在相应答题区域内。字迹潦草影响评阅的会影响得分;答错答题区域的不给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不给分。不得在答卷上书写与答题无关的内容,否则将以在试卷上做标记论处。主观题答题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墨水的笔。

  6、考生如遇监考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安检、查验准考证、身份证,应予主动配合。

  7、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文具等整理好放在桌上,有2张答题卡的科目要按顺序摆放好,第一张卡在上第二张卡在下,待监考员验收确认无误后,按监考员指令顺序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应迅速走到考场警戒线外,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8、考场可携带文具要求:根据考试院规定,今年我校考点不再统一订购考试文具,参加初试的考生应按照以下要求自行携带文具:“2B铅笔2-3支或2B自动笔1支、笔芯1盒;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2-3支;橡皮擦1块;三角板2个(45度三角板和30、60度三角板各1个);透明垫板1个;透明文具盒或包装袋1个(禁止使用铁制文具盒)”

  9、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科目需作图的,由本考点统一提供4K绘图纸。请考生在该专业科目考试时自带画板、绘图工具等必备物品。若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请考生按要求进行准备。

  10、化学(农)考试可以携带不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其它科目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以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为准。

  11、本考点将于考前三天开通考场查询系统,考前一天在科技楼、2号教学楼、3号教学楼门口张贴座位安排表(按姓氏笔画排列),请考生于考前到我校熟悉考点环境。所有考场21日上午对考生开放,中午12点全部封闭,工作人员将进行考场布置。

  12、继续实行刷验二代身份证入场的规定,每科考试请考生提前30分钟以上到达侯考区刷验二代身份证并接受金属探测器安检入场,开考铃响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本考点再次提醒各位考生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以免耽误考试!

  13、按规定,每位考生需配合监考员在各自所在考场通过金属探测仪进行安检。女生届时请勿佩戴项链、耳环等金属饰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14、本考点所有考场均设有电子监控并全程录像,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湖北省考试院将把在本次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名单通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教育部诚信档案记录保存多年,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均可查阅。替考、团伙作弊等行为已入刑,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附后)。

  15、考虑到交通、天气等因素,请各位考生提前出发,以免错过考试放行时间。同时,为避免拥堵,请开车来我校参加考试的考生服从校内交通管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其它不影响考生通行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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