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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聊城大学考点(3771)考试公告

来源:天任教育 | 更新时间:2020-06-25

聊城大学考点(考点代码3771)全体考生: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12月22日进行,现就考试期间我校考点(考点代码3771)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1. 2020年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点设在聊城大学东校区1号和2号教学楼,请于12月20日下午2:30-4:30,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地点来查询自己每场考试所在楼层与位置,现场不提供座位号查询(考前半小时在每个考场门口公布座位号)

2. 12月14日至12月22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n)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请没有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尽快登录自行下载打印。

3. 本次考试我校实行2次安检。东校区1号教学楼和2号教学楼(含楼前广场)为考试封闭区。在封闭区入口处,将对考生进行第1次安全检查。严禁考生携带以下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手机、手表、背包、稿纸、资料、电子用品及其他通讯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考试规定以外用品。考生若携带上述物品,将被禁止带入封闭区。考生须自行放置在封闭区外,物品一旦遗失,责任由考生自负。

4.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对考生进行第2次安全检查。考生一旦将手机等规定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将按违规处理。

5.我校部分自命题科目考试时可以使用无编程、记忆功能的计算器,涉及的科目在考生准考证中有注明,没有注明的一律不允许使用。

6. 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所有考场均安装摄像头。提醒广大考生要遵纪守法、文明应考,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如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帮助作弊以及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行为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处理。请认真学习以下附件内容,诚信考试,文明考试。

祝全体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聊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9年12月14

 

附件1:考试时间与地点

附件2: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4:考场规则

附件5:聊城大学考点公告

 

 附件1:考试时间与地点

日   期

2019年12月21

2019年12月22

上   午

8:30-11:30

思想政治理论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8:30-11:30

业务课一

下   午

14:00-17:00

外    语

14:00-17:00

业务课二

地   点

聊城大学东校区1号和2号教学楼

 

 

附件2: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请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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