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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2025研究生《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全面发布!

来源:天任教育 | 更新时间:2024-08-14

考研大纲的变化是考生复习备考时需要特别关注的,从知识点名称的变化到内容变化,都要认真备考,因为这些新增考点很有可能成为考场上的试题。考生可以根据考纲的最新资讯调整学习任务。天任考研小编整理“北京工商大学2025研究生《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全面发布!”内容,供考研你备考用。

北京工商大学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基础课与核心课程,通过学习、考核使学生获得研习法律 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为今后的研究生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

法理学教学与考核重点在于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尤其关注当前法理学研究 中的重点与热点问题。要求学生能通过学习打下牢固的理论底子,并具有一定的 法学研究能力。其中“ 了解 ”部分要求熟练记忆,“理解 ”部分要求准确掌握, “主要内容 ”部分要求深入思考。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了解: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的历史,法学体系以及分支学科,法理学在法 学中的地位,法学研究方法。

理解:法学产生的条件与过程。法学与相邻学科,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 关系。

主要内容:西方与中国历史上主要的法学流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与特点。

第二编 法的本体论

1、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法的概念、特征、本质、形式、渊源、效力;

理解:法的特征与本质的关系,法的渊源与形式的关系,法的效力与实效的 关系;

主要内容:法的分类,法的溯及力,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法 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的要素与法律体系

了解: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的含义,法律体系的含义; 理解:法律规则、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主要内容: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3、法律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

了解:法律权利、义务、权力与人权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

理解:权利与义务、权力和人权的相互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主要内容:法律权利、义务的分类,法律事实。

4、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了解:法律责任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理解: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归责与免责;

主要内容: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三编 法的价值论

1、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了解: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含义;

理解: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联系与区别,法的局限性;

主要内容: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法的价值系统。

2、法的价值种类

了解:法律中的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价值的含义;

理解: 法与自由、法与公平、法与秩序、法与效率的关系;

主要内容:法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3、法的价值冲突

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含义;

理解: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法的价值冲突的实质排序。 第四编 法的历史论

1、法的起源与发展

了解:法的起源与各种历史类型,法系的含义,法的借鉴与移植的含义与类 型;

理解:原始社会行为规范与法的区别,法律产生的条件; 主要内容:法的发展历程,当代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

2、法治、法制、人治与法制现代化

了解:法治、法制、人治与法制现代化的含义;

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我国的法治体系,法治思维;

主要内容:法制现代化的类型,现代法治的基本条件,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 途径。

3、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

了解: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的含义; 理解:法的全球化与法的本土化的关系;

主要内容: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第五编 法的运行论

1、立法、执法与司法

了解: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释义;

理解: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特征与体系,司法改革;

主要内容: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法律监督与守法

了解:法律监督与守法的含义;

理解:法制监督的种类,守法的层次; 主要内容:守法的原因。

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了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释义;

理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种类与方法;

主要内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及其价值。 第六编 法的关联论

1、法与社会

了解:法与社会的关系,法与社会治理;

理解:法律的超前性与滞后性,我国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法的社会化。 2、法与经济

了解:法与经济的关系;

理解: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性;

主要内容:法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3、法与政治

了解:政治对法的决定作用; 理解:法对政治的反作用;

主要内容: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4、法与文化

了解:道德的含义与特征,宗教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与宗教的关系。

主要内容:法与道德的区别。

三、课程的考核

(一)考试形式:笔试闭卷,题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分析论述题。

(二)考试内容:应能客观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了解、理解内容的掌握程度, 结合实际运用法理学知识分析研究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运用能力。

四、参考教材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二部分 《刑法学》 考试大纲

一、基本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刑法的体系、结构和 各知识点;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正确理解犯罪的一般 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原理;全面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各种犯罪形态的特征与成立 条件;弄清各种刑罚的基本内容、适用对象以及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熟练 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疑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 及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熟悉刑法条文和有关重要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 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正确、全面、透 彻地分析疑难案例。这部分占刑法学试题分值 80%左右。

2、掌握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前言问题以及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重要热 点问题。这部分占刑法学试题分值 20%左右。

二、题型

1、简答题,所占学科分值 22%左右;

2、案例分析,所占本学科分值 39%左右;

3、论述题,所占本学科分值 39%左右。

三、刑法学占公法试卷分值 60%

四、本大纲第 21 章至第 30 章主要围绕大纲所列罪名,从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 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加重法定刑情节、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及司法实践中 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学习和复习,至于具体的处多少年徒刑不是考试的范围。

五、大纲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 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等比较 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 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 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 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 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 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 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 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 的解释。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 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 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为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 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修订的刑法取消了 1979 年《刑法》第 79 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 定原则得以真正贯穿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重申了 1979 年《刑法》第 9 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 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 1979 年的 103 条增加到 350 条,罪名数由 1978 年的 129 个增加到 412 个。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强了法 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 量刑情节的具体化。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从 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 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 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 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罪刑相适应的观 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 是: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司法机关 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 权的范围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 及力。对此,各国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的,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 分为形式概念的、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 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 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 本质特征,又指导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处基本 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 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以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如何考察社会 危害性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三是要透过现象 抓住事物的本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 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 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 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 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 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 犯罪都必须具有的。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这样三个基本特征。对其他违法行为 来说,社会危害性虽然也有一些,但没有达到像犯罪这样严重的程度,它们并不 触犯罪刑律,也不应受刑罚处罚。所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 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 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 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 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 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 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 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 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有三:第一,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第二,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 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 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 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我国刑法对 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一)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二)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

(三)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四)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 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则是该罪的客体。

(五)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 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 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中都有其 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 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

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 体,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 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 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 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 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 实特征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 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 件,也是犯罪客观方面惟一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是大 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 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 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 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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