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设置概述
保险专硕全称保险专业硕士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设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正确举措,有利于提高政府和企业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素质。根据保险行业对于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在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下设立以下研究方向:保险政策与监管、风险管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保险精算、保险中介、保险营销、保险财务、保险资金管理与运用、保险法等。学位设置方案
一、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保险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险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保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保险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二、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Insurance”,简称MI。三、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面向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灾害预防和控制机构、社会保障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掌握经济学基础知识,具有从事风险评估与管理、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财务管理和保险运营管理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门人才。四、保险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保险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五、保险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保险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六、保险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保险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七、学位论文须密切结合保险实际,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保险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采用保险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保险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八、修满规定学分、完成保险专业实习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九、积极推进保险硕士专业学位与保险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十、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十一、保险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学位要求
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作为朝阳产业,保险业在快速扩张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的开设,正是为了解决保险行业存在的严重人才缺口。保险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不是保险学术理论家,而是培养直接面向保险行业第一线的经营和管理人员,具有鲜明的职业导向和特点,它将解决我国保险行业面临的经营与管理人才队伍不足与人才结构不合理的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开展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保险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风险环境变化对应用型保险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 当今世界,科技迅猛发展,人类活动的空间不断扩展,人与自然、人类社会内部的冲突日益增多,例如气候变暖带来的自然灾害频发、机动车普及带来的交通事故增加、国家间的贸易冲突增加等等。面对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人类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快速发展,从传统的预防、抑制、转移技术发展到现在借助数学工具量化风险、评估风险,并且应用于保险运行。这些新的变化使保险领域对高技术、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变得十分迫切,开展保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能够很好的满足此类人才的社会需求。经济学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