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625法理学及民法学
法理学:
一、复习要求:
要求考生熟悉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的法律问题,提高法学思维与研究的能力。
二、主要复习内容: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复习要点: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历史发展;当代中国法理学;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要素;法的学说;法的价值;法律与正义、自由、利益、秩序;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学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律发展;法的起源;法的变化;法律移植;法律继承;法律现代化;西方国家法的渊源与分类;西方国家法治;法系;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
第二编 法治理论
复习要点:
法治、德治与法制;依法治国;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法律与科学技术。
第三编 法的制定
复习要点:
法的制定和立法的概念;立法的原则;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法的渊源与分类;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体系;法律体系与部门法;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第四编 法的实施与监督
复习要点:
法的实施;法的效力;法律实效;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制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法律监督的概念;国家机关监督;社会监督。
民法学:
一、复习要求:
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内容,熟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二、主要复习内容:
(一)总论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事实;公民(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的变更;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法人的终止;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转委托;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无权代理;时效与期间;时效概述;时效的概念;时效种类;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
重点:基本原则、合伙、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人格权。
(二)人格权
人格权概述;一般人格权;特殊人格权。
重点:一般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
(三)物权
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消灭;质权的概念和种类;质权的设定;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消灭;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的消灭;占有。
重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抵押权
(四)债权
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保证;定金;债的保全;债的消灭
重点:债的移转和债的担保
(五)合同之债
契约自由愿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违约及其救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承包经营合同。
重点:效力、抗辩及合同救济
(六)非合同之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抗辩;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重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各种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成担。
(七)继承
继承权;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处理;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