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考研大纲发布后,对民法学大纲解析如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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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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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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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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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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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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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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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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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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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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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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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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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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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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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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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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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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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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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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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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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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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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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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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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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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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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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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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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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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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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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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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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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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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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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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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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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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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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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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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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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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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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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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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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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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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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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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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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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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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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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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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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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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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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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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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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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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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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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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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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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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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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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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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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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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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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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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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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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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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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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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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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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无 权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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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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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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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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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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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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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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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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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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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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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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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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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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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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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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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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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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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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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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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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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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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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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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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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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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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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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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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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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所以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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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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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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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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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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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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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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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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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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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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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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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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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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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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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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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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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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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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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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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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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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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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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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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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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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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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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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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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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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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占有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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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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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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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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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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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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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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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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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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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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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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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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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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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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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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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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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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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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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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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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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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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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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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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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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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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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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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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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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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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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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变更(删除)、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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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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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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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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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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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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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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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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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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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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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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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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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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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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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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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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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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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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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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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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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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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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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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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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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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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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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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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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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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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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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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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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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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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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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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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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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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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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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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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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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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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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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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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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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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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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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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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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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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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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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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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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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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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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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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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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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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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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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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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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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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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各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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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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