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规划建设一座大型化工厂,当地居民担心污染问题,多次联系本选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某,希望向其反映问题。刘某均以工作忙为由予以推托,居民对此深为不满。事后,55位选民(其中有4人不属于刘某所在选区选民)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了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联系刘某即召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了对刘某的罢免案。刘某对该罢免结果提出异议。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宪法学知识和选举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刘某代表职务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理由是什么?
答案解析:首先我国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刘某罢免案违反了我国选举法规定。其次我国选举法规定提出罢免的代表有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的权利,该县人大常委会既没有召开选民会议,也没有通知刘某,侵犯了刘某申辩的权利。
来源: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法学) 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