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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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1. 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 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6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3. 在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在西藏工作且满5年以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毕业生。
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生报考资格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办法并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严禁擅自调整生源范围,严禁设置其他限制性报考条件,公平对待各民族考生。拟同意报考的考生名单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疑义方可确认报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