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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机构集训营郑州 刑事立法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3-07 16:57:02  |  关键词: 中国刑事法律研究 中国刑法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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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机构集训营郑州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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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3月10日,在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基础上,根据北洋政府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进行修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共2编48章387条,俗称“旧刑法”。该法典结构基本与1919年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相同,内容方面的变化也不大,主要是删除了原来分则编的“侵犯大总统罪”一章。1931年,国民政府开始对旧刑法进行修订。《中华民国刑法》于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实施,共2编47章357条,俗称“新刑法”。后者吸收世界最新刑法的理论和立法成果,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内乱”及“妨害国交”罪等加重处罚。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普通刑事犯罪的量刑有所减轻,而对“内乱”、“外患”、“妨害国交”、“杀人”、“强盗”等严重危及国民党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则加重处罚,并将严惩范围扩大到“预备犯”和“未遂犯”。

  (2)吸收西方刑法原则,保留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新刑法学习西方最新立法成果,吸收了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社会防卫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等刑法原则。但也保留了一些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如对直系尊亲属实施伤害、诬告、遗弃等犯罪行为者,比侵犯常人加重刑罚二分之一;

  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纵放、藏匿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或湮灭刑事证据,或顶替、隐蔽犯人罪行,减轻或免除刑罚。这些规定与“服制定罪”、“亲属容隐”等原则基本一致,体现出对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重视。

  (3)采用社会防卫理论,实行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社会防卫主义”理论,对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有妨害社会秩序危险的人,采取提前预防措施,实行保安处分制度。这一理论认为,有些人由于先天(父母遗传)或后天(家庭环境影响)原因,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危险或有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这些人必须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积极预防犯罪的发生。新刑法确定的保安处分对象,主要是少年犯、习惯犯、常业犯及吸毒、酗酒、传染性病、精神失常、游荡懒惰者和外国犯人。

  归纳起来,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主要有两方面的特点:

  (1)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

  (2)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社会防卫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引进“保安处分”制度。(二)刑事特别法南京国民政府也像北洋政府一样,陆续制定了大量刑事特别法,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共产党人自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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