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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体系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体系比较复杂,由大理院、地方各级审判厅及兼理司法机关构成普通审判机关,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另设平政院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军事审判机关负责军事审判案件。
1.普通审判机关。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法院编制法》,决定设立四级三审制的普通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同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分设四级检察厅。自1914年4月起,袁世凯下令裁撤全国三分之二的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取消全部初级审判厅与检察厅,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业务,下设承审员进行辅助,形成了县行政长官兼掌基层审判权的兼理司法机关。袁世凯死后,各级审判厅仍然没有完全恢复,其四审级制的普通审判机关始终未完全建立起来。
2.军事审判机关。北洋政府在普通审判机关之外,分别设有陆军和海军军事审判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军事审判机关只受理以军人为被告或与军事有关的案件。但依据《戒严法》等刑事特别法的规定,在宣布戒严或交战地区,普通案件也归军事审判机关管辖。北洋政府时期,大部分地区经常处于戒严状态,因而军事审判机关居于重要地位。
3.平政院。平政院设立于1914年,是学习德、奥、日等二元司法体制建立的,主要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普通审判机关。平政院设立初期,设有肃政厅,负责纠察、弹劾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并可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兼具行政监察与检察性质。1916年,肃政厅撤销,平政院依然保留。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平政院为行政法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1.形式上的四级三审制。北洋政府普通审判机关实行四级三审制,但自1914年4月起,县行政长官兼掌基层审判权成为兼理司法机关。此外,军事审判机关也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因此,四级三审制完全流于形式。
2.滥用军事审判程序。北洋政府作为军阀专制独裁政权,并无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可言。由于各派军阀连年混战,时常处于战争和戒严状态,军事审判范围不断扩大,侵夺了普通司法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军事审判机关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采用秘密审判方式,不准控告、上诉及旁听,也不准聘请律师辩护,甚至不经审判即行枪决,即使国家官员也难幸免。
3.行政长官干预司法。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唯行政长官之命是从,罪刑擅断大行其道。
4.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北洋政府实行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制度,在各级普通审判机关中设立相应级别的检察厅;
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只对上级检察厅负责,不受同级审判厅及行政长官干预。司法的专横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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