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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系统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长期沿袭北洋政府时期的普通司法机关体制,继续采用四级三审制。1935年,新《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三级三审制。中央设最高法院,地方各省或特别区设高等法院,基层的县或市设地方法院。
(二)特种刑事法庭为了加强对广大民众的控制和镇压,南京国民政府将一些反对或威胁其统治的案件作为特别刑事案件,由特种刑事法庭采用特别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这种法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称为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主要依据1927年12月颁布的《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成立;
1928年裁撤后,所辖案件改由军法机关审理。1948年4月,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重新恢复了特种刑事法庭。其中,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隶属于司法院;行政院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与普通高等法院的地位相等。
(三)诉讼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两部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大量单行诉讼法规。
从诉讼审判制度的内容来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采用秘密侦查和秘密审判方式。南京国民政府行使侦查职权的人员比较复杂,包括检察、行政、警察、宪兵、特务等各种成分,他们分布于社会各个角落,对广大民众进行秘密侦查活动。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由于担心有人利用法庭宣传革命思想及言论,同时也为躲避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政治类案件,通常采取秘密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自由心证”的诉讼证据原则。所谓“自由心证”,是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根据“内心信念”自由判断与取舍。这一原则只有在严格的司法独立与成熟的法官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的公平与公正。而南京国民政府的情况是司法并不独立,大量法官由国民党担任或控制,法官只能按照国民党的要求来审理案件,根本无法保证“自由心证”的公信力。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国民党及其国民政府还依靠各种特务机关大搞法外司法,其中以中统局和军统局为突出代表。这些特务组织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败类,渗透到政府各个部门和社会各个角落,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法外执法、司法及刑罚执行网络。
4.扩大军事机关审判权。为了适应军事独裁统治需要,南京国民政府不断扩大军事机关的审判权。例如,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戒严法》竟然规定,地方司法事务归该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司法官受其指挥;刑法规定的“内乱”等罪及违反特别刑法规定之罪,军事机关可自行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司法特权。1946年6月,下令延长抗战时期颁行的《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规定侵华美军在中国境内所犯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这使在中国违法犯罪的侵华美军获得了司法豁免权,暴露了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卖国求荣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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