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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机构集训营郑州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3-07 16:54:05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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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机构集训营郑州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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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土地立法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并确定了有计划、有领导地实行土地改革的方针。“五四指示”的发布,推动了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发展,调动了农民群众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的积极性。为了引导土地改革的深入进行,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经中共中央批准,于10月10日公布,成为各解放区普遍实施的土地法。

  它共有16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的经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

  2.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3.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乡村“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合法营业的政策。

  5.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举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了保障土地改革法规的实施,“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人民法庭”,审判及处分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法的罪犯。综上所见,《中国土地法大纲》贯彻了党的“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对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起到了巨大作用。它是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成熟的土地法规,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提供了经验。

  (二)劳动立法根据中共中央制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方针,1948年8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各解放区根据决议精神,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

  (三)婚姻立法

  1.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

  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2.规定干部离婚原则和程序。

  一是坚持“夫妻感情意志是否根本不合”的离婚原则。

  二是在离婚程序上有具体规定:

  一方提出离婚,须向被告所在地县政府提出;

  双方协议离婚,也要向县政府申请,发给离婚证为合法,不可私了;

  并强调对于干部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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