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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遗赠扶养协议
(1)概念和特征
A.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
C.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即须履行扶养义务,而其权利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
D.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2)与遗赠的区别
A.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B.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遗赠是遗嘱行为;
C.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是单务、无偿法律行为;
D.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想结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效力协议本身的效力:
A.扶养人不履行;
B.遗赠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其中,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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