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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考研集训营郑州 归责与免责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2-27 09:51:47  |  关键词: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有关法条 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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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考研集训营郑州 归责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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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点: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追溯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1、概念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注意:

  (1)“免责”不同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2)“免责”不同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

  2、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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