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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考研集训营郑州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2-21 16:44:39  |  关键词: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含义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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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考研集训营郑州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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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概念与特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首次出现是在1982年宪法中,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在性质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2、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在方式上既可以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在100到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设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在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人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当选名额。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此外,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原则。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不是乡、民族乡、镇的下级工作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其优越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错位;

  部分自治组织的经济状况较差: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

  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停留在抓换届选举上,忽视或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贯彻等。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主要途径有:

  第一,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二,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第三,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第四,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第五,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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