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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体制基本沿袭东汉,各国大都仍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只有个别政权略有调整变化。例如,孙吴政权曾改置大理,北周仿效《周礼》改设秋官大司寇,但影响都不大。值得重视的是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对后世影响较大。隋唐宋三代都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明清两代则以大理寺为刑罚复核机关。魏明帝采纳卫觊的建议,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立的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西晋以后,许多政权设有律博士,北齐由一人增至四人,表明法律教育及培训日益受到重视。三国两晋南北朝也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时期。早在汉朝创立的尚书台阁制度中,即设有二千石曹、三公曹等机构分掌司法行政事务。南北朝时期,分别改设都官尚书、殿中尚书等机构,下设三公曹、比部曹等分掌司法行政事务。隋初改都官尚书为刑部,标志着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正式确立。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为了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假错案,西晋开始建立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在京师朝堂外悬挂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向朝廷及皇帝越级直诉冤情。这项制度有利于及时平反冤案、纠正错案,检查、监督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因而一直被后世历代政权长期沿用。
(三)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案件的判决,必须上奏朝廷或皇帝亲自批复后方可执行。早在汉朝已有死刑或重大案件上报朝廷的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完善了死刑复奏制度。魏明帝时规定,对要求恩赦的死刑重囚,必须上奏朝廷。宋孝武帝时规定,凡是死刑重犯,一律上报朝廷,由有关官员“严加听察”。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确定无疑义或无冤屈后方可执行。死刑复奏制度的逐步完善,体现了朝廷对于重大案件及死刑重罪的高度重视、严密控制和谨慎用刑。
(四)刑讯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战乱和黑暗统治,司法制度出现了一些野蛮倒退的现象,许多政权都使用一些残酷的刑讯制度。例如,北魏孝文帝时创立重枷制度,在犯人脖颈上加缒系有巨石的绳索;南朝《梁律》创立“测罚”制度,对当事人采用断食饥饿等方式逼取口供;
《陈律》创立“测立”制度,对不配合审讯者或拒绝招供者,先鞭打、笞捶其身,再强制其肩负重枷,站上一尺多高、仅能容纳两脚的圆顶土垛,如此反复鞭打“测立”而逼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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