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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的规定。唐律沿用隋朝区分公罪与私罪的规定,对官员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别对待,集中打击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严重罪行。“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因职务或公务行为而发生的过失犯罪,依法从轻处罚。
“私罪”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罪行与职务或公务行为无关;
其二是“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即所犯罪行虽与职务或公务行为有关,但二者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以权谋私或徇私枉法等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2.共同犯罪的规定。唐律将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称为共犯,一般原则是区分首从、分别定罪:“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以造意为首”,即以率先提起犯罪之意者为首犯,其余从犯减轻一等量刑。但有两类案件的区分首从原则,与一般原则有所不同。一类是家庭内部近亲属之间的共犯案件,不论由谁造意,只处罚男性尊长,卑幼免刑;
但家庭成员侵犯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的共犯案件,仍以常人区分首从的一般原则论处。另一类是外人与监临主守官员共犯案件,即使由外人造意,仍以监临主守官员为首犯,外人按从犯减一等处罚。
3.合并论罪的规定。唐律对一人犯有数罪者,实行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即“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
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数罪同时案发,只以其重罪定罪量刑,其他轻罪不累计科刑。一罪先被发现并已判决,又发现其他犯罪,后罪与前罪轻重相同,仍执行原定刑罚;
后罪重于前罪,按后罪重新定罪量刑,减去前罪已定刑期。
4.自首原罪的规定。唐律进一步完善秦汉以来的自首制度,明确限定了自首的构成要件,并规定了有关减免刑罚的各种原则。首先,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构成要件。“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犯罪尚未被告发而主动投案者属于自首,一般可以“原其罪”,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案发或知道有人告发而投案,则不适用“自首原罪”的规定,而属于“自新”,依法可以比照原罪减刑二等。其次,明确规定了自首的各种情节及其量刑原则。例如,轻罪案发,主动自首重罪者,免除重罪之刑;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被依法得相容隐者举报,视同犯罪者本人自首;
如有“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如实自首之罪仍可免刑。此外,具体排除了不适用“自首原罪”的一些犯罪。例如,杀伤罪,奸淫罪,遗失官府文书、印章、兵器等私人无法赔偿的重要物品,擅自偷越关禁,私自研习天文等,即使自首也不在免刑之列。
5.法律类推的规定。唐律在周代“上下比罪”和汉代“决事比”的基础上,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允许适用法律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中的“出罪”是指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入罪”则指追究或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前者实行“举重以明轻”,即比照重于该行为的重罪规定,推定轻于该规定的行为应减免刑罚。如“贼盗”律规定,夜闯民宅,主人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
若主人将其打伤,轻于杀死,类推结果应为无罪。后者实行“举轻以明重”,即比照轻于该行为的轻罪规定,推定重于该规定的行为应加重处罚。如“贼盗”律规定,谋杀期亲尊长,不论已伤、未伤,即处斩刑;
若杀死期亲尊长,重于已伤、未伤,类推结果更应处死。
6.老小及废疾减免刑罚的规定。唐律继承并发展了周代以来的历代矜老恤幼制度,根据老年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主体的刑罚减免制度。
(1)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一般的废疾,犯流罪以下,以铜赎罪;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等三种流刑,不得收赎。
(2)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严重的笃疾,犯谋反、大逆、杀人罪应处死刑,上请朝廷裁决;
犯盗罪及伤人者,以铜赎罪;
其他犯罪不予追究。
(3)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但依法“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不适用免刑。
此外,唐律还明确界定了年龄及残疾的认定时间:“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7.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唐律贯彻严惩累犯的刑法原则,对于犯罪已被告发或已经配决执行,又犯笞刑以上新罪者,称为“更犯”,实行“各重其事”的刑法适用原则即累计前后所犯数罪实行并罚。
8.官僚贵族特权法的规定。唐律进一步修订了隋朝《开皇律》中官僚贵族特权法的规定,按照犯罪主体的身份地位建立起一整套由议、请、减、赎、当等不同内容构成的等级特权制度。议即八议,适用八种身份地位较高的特权人物。他们如犯死罪,立案机关应将所犯罪行和应议理由上奏朝廷,经有关朝臣“议定”拟议结果后,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
如犯流罪以下,可以减轻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即“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请即上请,适用对象仅次于八议,包括三种特权人物,即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其孙、官爵五品以上。他们如犯死罪,立案机关应将所犯罪行及依法应定之刑奏请皇帝裁决;
如犯流罪以下,减轻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即“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减指减刑,适用对象低于请,包括两种人,即七品以上官或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他们如“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赎指纳铜赎罪,适用对象又低于减,包括四种人,即应议、请、减之人,九品以上官,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五品以上官之妾。他们如犯流罪以下,允许纳铜赎罪。但是,犯有“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
一些依法判处徒、流刑的特殊犯罪,“亦不得减赎”。当即官当,沿用隋朝《开皇律》的有关规定,官吏犯私罪者,五品以上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各增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等流刑各以徒四年当。
9.同居相隐的规定。唐律扩大了汉朝法律中“亲亲得相首匿”的亲属容隐范围,进而发展为“同居相为隐”制度。
首先,对于三类亲属之间,即“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等人,允许“有罪相为隐”。这里的“同财共居”即“同居”亲属之间,不论是否同一户籍、有无服制,均可相互容隐。
其次,部曲、奴婢必须为主人容隐。而小功以下亲属之间相隐,比照常人隐匿犯罪减刑三等处罚。但是,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一律不得容隐,知情必须举报。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罪的规定。唐律有“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规定,良贱之间的身份、地位截然不同。普通良人与奴婢贱民之间发生侵害行为,对于贱民加重处罚,而对良人减轻处罚。
11.化外人案件处理的规定。唐律有“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其中的“化外人”,属于“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通常是指外国人。凡是双方当事人同属一国的,实行属人主义原则,按照该国法律处理;
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依据唐朝法律处理。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二)五刑制度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隋朝《开皇律》的内容基本相同,唯一的变化是把流刑三等各增加一千里,分别改为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并将居作时间统一改为一年。此外,新增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居作三年,以取代原来的断趾刑,作为死刑减刑一等的代用刑,但并不计入五刑20等之列。
(三)主要罪名
1.十恶。唐律沿用隋朝《开皇律》的“十恶”规定,将其列入第一篇“名例”律的“五刑”之后,强调“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因而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十种重罪。
(1)谋反,即图谋危害皇帝或君主专制政权统治;
(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皇家的宗庙、山陵及宫阙等重要设施;
(3)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叛国投敌;
(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及其祖父母与父母等尊长;
(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肢解人或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即盗用天地神灵祭祀用品或皇帝御用器物,盗窃或伪造皇家印玺,过失危及皇帝安全或毁谤皇帝,对抗钦差制使;
(7)不孝,即告发或诅咒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健在而别籍异财、供养有缺或诈称其死亡,不按礼制规定为祖父母、父母服丧;(8)不睦,即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其近亲尊长;
(9)不义,即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官吏或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长官,不按规定为丈夫服丧;
(10)内乱,即奸淫小功以上亲属、父祖妾及其通奸者。对于“十恶”重罪,一律从重处罚。特别是谋反等前三种犯罪,不仅处刑极重,而且株连范围甚广。官僚贵族犯有“十恶”,也不得享用八议、上请等特权法规定,“虽会赦,犹除名”。“十恶”的规定,反映了唐律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礼教精神的立法本质。
2.六杀。杀人罪是历代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罪,唐律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分别规定了六种杀人罪,首次确立了“六杀”罪名。
(1)谋杀,即有预谋地杀人及杀人未遂,或二人以上合谋杀人。谋杀未遂徒三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合谋杀人以造意为首,从犯谋而未行者徒三年,行而未援手者流三千里,参与杀人者绞;
首犯不论是否直接实施杀人,都比从犯加一等处刑。
(2)故杀,指无预谋地故意杀人,斩。
(3)斗杀,指原本并无杀意,因斗殴而杀人,比照故杀减一等,绞;
但使用兵刃之类凶器斗殴即有害人之心,按故杀罪处斩。
(4)误杀,特指误杀旁人,比照斗杀减一等,流三千里。
(5)戏杀,指因嬉戏失手而致人死亡,比照斗杀减二等,徒三年。
(6)过失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以铜赎刑。
3.六赃。唐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违法犯罪,首次确立了“六赃”罪名,根据犯罪情节和赃物价值分别定罪量刑。
(1)强盗,即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占夺他人财产,重者斩。
(2)窃盗,即私自偷盗或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最重加役流。
(3)受财枉法,即接受当事人财物而枉法裁断,重者绞。
(4)受财不枉法,即接受当事人财物而未枉法裁断,最重加役流。
(5)受所监临财物,即监临官员私自接受所管辖的下属的财物,最重流二千里。
(6)坐赃,指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坐赃致罪,最重流二千里。
4.保辜制度。为了确定人身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罪责,唐律完善了秦汉以来的保辜制度,明确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
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被害人在限期内死亡,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处;
在限期外死亡,或虽在限期内而因其他原因死亡,以伤害罪定罪量刑。
天任全日制集训营是集住宿、学习、管理服务、餐厅为一体的高三式考研辅导中心。全程40人左右小班授课,“讲、练、测、评、答、管”的教学模式,全日制半封闭托管式管理,超长周期辅导课程,制定个性化超精细学习方案,提供一对一专业院校选择咨询,公共课、专业课、复试全辅导,1对1个性化深度答疑,讲练结合学以致用,定期测试,班主任全程督学。让同学们重新感受“高三式”拼搏氛围的同时,实现“短时间,高效率"攻克考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