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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唐六典•尚书户部》的规定:“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二)所有权唐朝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两种形式,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财产形态。法律严格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尤其注重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唐朝前期颁行均田制,严禁买卖口分田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官私土地,严惩违法占有、耕种、侵夺他人土地等侵权行为。对于其他财产所有权,唐朝法律也有关于阑遗物、宿藏物及自然资源等财产处置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契约唐朝的商品交换、租佃借贷等民事经济交往活动日渐频繁,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制度比较发达,国家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关于买卖契约,唐朝法律明确规定,大宗商品买卖交易,如奴婢、牛马等,必须“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即经由官府验证,订立“市券”之类的契约,违者处刑笞三十。而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即在当地官府登记备案并申领契券,“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关于借贷契约,唐朝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有息借贷称为“出举”,无息借贷称为“负债”。
对于有息借贷,唐朝《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即月息六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金,而且“不得回利为本”,即不计复利。“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即由官府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无息借贷,必须严格履行契约,按时还贷。
如有违约不法行为,则根据标的数额和欠负时间予以处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疋,加二等;
百疋,又加三等。”同时仍须“各令备偿”所负债务。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制度。关于婚姻的成立,唐朝法律重申了一夫一妻制和妻贵妾贱制原则,明文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
以妾为妻者,徒一年半;
以妻为妾者,徒二年。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继续坚持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体现出尊重某些既成婚姻事实的灵活性:“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所谓尊长,包括祖父母、父母以及伯叔父母、姑、兄、姊等;
卑幼,则指子、孙、弟、侄等。婚书、私约或聘财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婚姻关系即为成立。女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悔婚者,“杖六十,婚仍如约”。倘若男家自悔,女家无罪,且不得退还聘财。
关于婚姻的限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有服亲属通婚,则以奸罪论处;虽非同姓而外姻有服亲属之间长幼通婚,或娶同母异父姊妹等,亦以奸罪论。
二是良贱不婚,违者处刑极重。三是哀丧不婚,即居哀、居丧不婚。居哀是指祖父母、父母被囚禁,卑幼不宜嫁娶。违者,按尊长所获罪刑轻重,追究卑幼刑事责任,即“死罪,徒一年半;
流罪,减一等;
徒罪,杖一百”。居丧不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并解除婚姻;
“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四是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男方知情娶者,与该妇女同罪,死罪减一等,并解除婚姻。
五是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女为妾,也不得在所监临区内为缌麻以上有服亲属及外姻近亲娶妾,违者杖一百,并解除婚姻。关于婚姻的解除,包括非强制离异和强制离异两种情形。前者指“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即夫妻“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属于自行离异的“和离”。后者包括夫家强制休妻和官府强制离异两种情况。关于夫家强制休妻,唐朝继续沿用周秦以来的“七出”、“三不去”,并且明文规定:妻无“七出”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并且“追还合”即强制复婚。但是,“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休妻不受“三不去”的限制;而以“无子”理由休妻者,则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关于官府强制离异,涉及两种婚姻关系。一种是违法无效婚姻,即“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属于“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依法应予解除。
另一种是“义绝”,即夫妻恩义已绝,主要有四种表现:
一是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妻母奸淫;
二是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自相杀;
三是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丈夫缌麻以上有服亲属通奸;
四是妻子欲谋害丈夫。“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2.家庭制度。唐朝家庭制度继续坚持“父为子纲”的家长制原则,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家长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和绝对权威。“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家长对子孙卑幼拥有教令权,子孙卑幼必须绝对服从;
对于父母、祖父母等家长,子孙卑幼必须履行尽孝和供养义务,违者将以“不孝”重罪予以处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家庭中的财产处分权属于尊长,子孙卑幼擅自使用者,按其数额多少分别处以笞十至杖一百的刑罚。
3.继承制度。唐朝继承制度仍然包括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形式。宗祧继承属于身份继承,大到皇位、王位及爵位,小到每个家庭及家族的家长或族长等,一般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严格区分嫡庶之别。根据《户婚律》的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而按《户令》的规定,后继“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为继子,不得收养异姓继嗣,违者徒一年。关于财产继承,沿用汉魏以来的诸子均分制。《户令》明确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代位继承夫家财产。《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其财产除用作丧葬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女儿继承;无女儿,依次平均分配给近亲;无亲戚,则由官府处置。“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而以遗嘱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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