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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人身自由
1、概述。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都确认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各国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地扩展了人格权的内容与范围。人格权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之一。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具体化了。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陷罪的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姓名等侵权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的保护。
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又称为住宅权,指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是公民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是公民借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现行宪法以单独一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问题,并且增加了“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规定。我国《刑法》则规定对于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私拆、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进行通信的各种手段。它涉及公民的个人生活、思想活动、社会交流等切身利益。因此,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一项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我国历部宪法都肯定了公民的这一自由权利。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邮政法等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为保障这一权利,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疑难点】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的法律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
(2)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
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
(4)需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
(5)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件。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但必须记录搜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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