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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考研集训营郑州 权力制衡原则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2-21 16:39:50  |  关键词: 权力制衡原则内涵 权利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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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考研集训营郑州 权力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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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而法治未成熟的国家,可能表现出来更多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制约与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放任。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法和司法权。

  (1)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一个机关之后,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和议会制定的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2)如果司法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当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组成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其一,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力制衡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疑难点】我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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