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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皇帝通常指定丞相、御史等官员进行审理。在皇帝之下,设有中央常设司法官廷尉,属九卿之一,主要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案件和地方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秦朝地方实行郡县制,不设专门司法机关,由郡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审判。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设郡丞、县丞等协助处理司法事务。他们有权审结一般案件,而死刑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廷尉审理判决。
(二)诉讼制度根据诉讼主体的身份,秦朝的告诉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关官员对违法犯罪提起纠举控告,相当于后世的公诉;
另一种是原告或亲属向官府起诉控告被告人,相当于后世的自诉。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告诉制度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室告”,即对杀伤或盗窃家庭内部成员之外的其他人的“公室”案件提起的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
另一种是“非公室告”,指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子女偷盗父母、家长伤害子女或主人伤害奴婢等“家罪”性质的“非公室”案件提起的控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且坚持控告者有罪。此外,秦律禁止诬告,实行诬告反坐;
禁止“州告”,即控告不实者又以其他事再行控告,官府禁止受理,并以控告不实罪论处。
(三)审判制度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需要调查取证或检验勘察,并做出笔录,称为“爰书”。必要时还会查封财产,并登记备案,称为“封守”。秦朝称审理案件为“治狱”,审讯程序为“讯狱”。由于口供是判案的首要证据,因而为了获取口供,允许有条件地使用刑讯。根据审讯方式及其办案结果,不用刑讯而查清案情属于“上”,使用刑讯而获得实情属于“下”,因滥用刑讯造成冤假错案属于“败”。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复审核查,称为“乞鞫”。秦律有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禁徇私枉法或失职渎职。凡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即构成“不直”罪;
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犯刑事责任而使其逍遥法外,则构成“纵囚”罪;因过失所致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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