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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宋朝沿袭唐朝中央司法体制,仍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宋太宗淳化二年(991),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直接控制,曾在宫廷内设立审刑院,对上奏朝廷的重大案件先行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再由审刑院详议,最终奏请皇帝裁决。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恢复了大理寺和刑部职权。
(二)鞫谳分司制宋朝各级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实行鞫谳分司制。鞫指审理案件,谳指检法用刑。鞫谳分司指审理讯问与定罪量刑分离,即由不同的司法部门分别负责,最后再由主管长官审查判决。鞫谳分司的两个部门,在大理寺和刑部分别为详断官(断司)和详议官(议司),在地方各州、府分别为司理参军(鞫司)和司法参军(谳司),其结果由主管长官审查决定。鞫谳分司制的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显然不符合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不是消除司法腐败的根本措施。
(三)翻异别推制翻异别推制源于唐末五代时期,宋朝加以发展完善。翻异指被告推翻原来的口供或申诉称冤,别推指更换司法官或另行指定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案件。宋朝对徒刑以上的重刑案件,在判决前有例行的“录问”程序,行刑前也有“过堂”程序,被告在这两个阶段或者行刑时翻异,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朝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中都有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有左、右厅,大理寺狱有左、右推等,翻异案件须移交另一部门复核、重审,称为别推。但翻异别推一般以三次为限,超过者无特殊情况不再别推。
(四)务限法为了不违农时,不影响农务生产,唐宋法律有务限法的规定。务指农务,入务指进入农务繁忙季节。《宋刑统•户婚律》有“婚田入务”的法律规定,每年农历二月至九月进入务限期,禁止田宅、婚姻、债负之类民事案件的诉讼和审理,以免影响农忙季节的生产活动。而每年农历十月初一至来年正月三十日为案件审理期间,最迟三月三十日之前必须审理结案。
(五)《洗冤集录》《洗冤集录》是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官宋慈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而编著的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并被朝廷批准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指南。《洗冤集录》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收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53项法医学内容,被后世长期沿用。明朝以后,它还被译成多国文字出版发行,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六)《名公书判清明集》《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辑录南宋宁宗、理宗时期包括朱熹等28位“名公”任职期间所作的部分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其中大部分内容为民事诉讼判词,包括官吏、赋役、户婚等共计七门,集中反映了当时的司法诉讼实践以及理学内容对立法和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研究宋朝司法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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