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始创于2006年,专注考研。
学习方面:学习环境上我们配有敞亮美好的教室,每个教室都配有空调,每位学生配有独立桌椅,每个桌椅旁边就有固定插排,有区域无线网覆盖,教室按照文理分班等;学习进程上面配有不同的班次比如高三自习班/刷题答疑班/精讲班/寄宿一对一,每个班次的区别详情咨询本人或留言哦~
住宿方面:标准的六人间,每位同学配有相应桌椅和衣柜,每个宿舍都配有空调、独立卫生间、专用洗衣机和洗漱台,厕所还有供暖系统,还有宿舍老师24小时值班!
加右侧微信详细咨询!
选择辅导班不能贪多。在确定辅导班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能因为害怕学不好,或者是盲目跟风,就胡子眉毛一把抓,同时报几个辅导班。对于考研学子来说,精力和时间都是十分有限的,另外每家辅导机构的授课体系和理念都不同,同时学习容易产生很多的问题。报班太多对于复习效率来说,坏处是多过好处的。最好选定一家机构,选报不同阶段的班型。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考研机构都有哪些:
1、天任考研:天任考研成立于2006年,以成为大学生教育服务机构为目标,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大学生考研辅导驰名品牌,在考研政治、考研英语、考研数学等考研学科领域均有一定权威。
2、中公考研:中公考研是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子品牌,中公考研是为广大考研学子提供复习辅导课程,包括考研乐学系列、魔鬼集训营、VIP1对1、考研微课等系列产品。
3、新东方考研:新东方在线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的专业在线教育平台,也是国内首批专业在线教育网站之一。提供出国留学、考研培训、英语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的综合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4、海文考研:北京万学教育集团旗下海文考研是中国研究生考前培训事业的创始和领袖机构,在考研培训方面具备较好的口碑。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招录考试和职业发展等主力培训项目方面做的都比较好。
5、海天考研:海天教育较早开始考研专业课辅导,同时也侧重考研公共课;最初由辅导考研政治打开名声,擅长开展大规模的专业课集训模式辅导;师资较为丰富,具有良好的教学维护水平。
二、考研自习室都有哪些:
1、天任寄宿考研:整体环境及周边配置比较好;宿舍环境很不错,交通便利;班主任进行每日考勤,半封闭式管理,周一到周六上午需请假才可外出。
2、心专注:价格便宜,学习氛围好,公用洗衣机,不是很卫生,饭菜质量不行,每个班配有对应的班主任,积分量化考核。
3、考虫寄宿考研:每天有教务老师早晚班查考勤,执行请假制度,门卫严格查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指纹识别方可进入,不允许串班。
4、新硕:班主任进行每日考勤,封闭管理,周一到周五只有请假才可外出,周末凭出入证进出学校。
5、万硕考研自习室,自习室的环境很不错,有专门的保洁,干净卫生,有什么问题找工作人员也能解决。学习氛围非常nice,服务也很人性化,教室里有花茶,办公室里还有小零食。
三、为什么这么考研人要选集训营、有什么好处:
1、给文化课相对较差的高考考生,一个考入本科院校的机会,只要专业课分高,文化课分可以低一些,也会被A类院校录取。
2、帮助考生树立信心,克服浮躁。集训时,除了吃饭睡觉,基本上都呆在画室里,看着自己的创作水平一天天的提高,人也会变得越来越自信。
四、寄宿考研集训营价格:
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服务比较周全(公共课+专业课+督学管理+面试指导等)的考研全程班价格大约在2.5万元-3.5万元之间,单科班大约在1万-1.5万元之间,两科班大约在2万元左右,政治+英语+数学的公共课三科班大约在2.1万-2.6万元之间。
五、考研封闭培训班价格:
1、应届生考研面授班这类考研辅导班基本上都在众多高校附近,因为离学校较近,所以作为考研应届生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基本上都是以周末走读上课为主,因为周中学校还有自己的课程要做。课程价格总体上维持在2W~4W不等,从单科到全科辅导基本上都包含在内了。
2、在职类考研面授班这类考研辅导班是针对社会人士最好的选择,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在考试难度和分值方面,这类机构会给到职场人士最好的建议和规划,价格总体上在2W~4W不等,如果有其他的个性化需求,价格就是另谈了。主要也是以周末走读班或者线上课程为主。
3、二战/三战/多战考研集训营说到这类机构,很多家长和学生都不是很了解,由于学员基本都是考研二战,所以面临着毕业了但是有没有工作,所以要提供配套的吃、住、学集一体的封闭式全日制学习中心。也需要有自建的公寓、食堂、教学区、自习区,所以不会像其上面两类考研辅导机构那样在学校周边到处都是。一般就是个缩小版的大学环境,所以基本上都是每个城市一个学习中心。
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详细内容,小编将信息整理如下,点击正文查看详情。
国令第74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