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我校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022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毕业证在学信网可做学历认证)。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即2020年9月1日以前毕业)的专科学历生、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身份报考(此类考生以下简称“考生”)。
考生学业水平需同时满足:①报考专业应与毕业专业属于同一学科(一级学科,即专业代码前四位一致),即不得跨学科专业报考;②外语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水平的其他语种,但是该语种应该跟报考专业招生考试语种相同);③毕业后有在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成人高考专升本阶段、自学考试本科阶段或其他本科学习阶段,修读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8门本科的专业必修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需提交由高校教务部门或省级自考办出具的成绩单。
注: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属于“考生”,不受上述①②③条限制。考生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受以上①条限制,但仍需满足以上②③条。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者,除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条件外,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者,除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条件外,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3、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的人员,除必须符合上述(一)中1-3各项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含3年)以上工作经验(2019年9月1日前获得毕业证书)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并有5年(含5年)以上工作经验(2017年9月1日前获得毕业证书)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并有2年(含2年)以上工作经验(2020年9月1日前获得学位证书)的人员。
其中,报考非全日制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的人员须为基础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系统的在职教师,不含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在职人员。
4、报考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教育管理领域(专业代码045101)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条件。
5、报考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各领域(除教育管理领域)的人员须为基础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系统的在职教师(2021届及之前毕业生),不含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在职人员。
其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建议从事与报考专业相关职业的人员报考。
(三)其他说明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非定向考生(国家专项除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定向考生。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我校不接受在校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即大学本科1至3年级学生)报考,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录取、入学、注册、就读、学籍等资格。
提供虚假报名信息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录取、入学、注册、就读、学籍等资格。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