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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人民检察院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5-02-11 16:43:13  |  关键词: 宪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什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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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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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1.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定的检察机关。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等。军事检察院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省军区、集团军军事检察院三级。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工作的首要职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知其纠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合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要求补充侦查的决定;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4)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5)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除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派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6)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审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定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审。

  (7)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3.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或任免,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2)业务领导。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通过检查考核,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帮助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以提高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水平。

  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关系是: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干扰。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对待,没有任何享有优越条件的特殊公民,也不允许对任何人歧视。

  (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话言进行讯问,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起诉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贯彻群众路线,主要表现在:

  ①依靠群众,揭露犯罪,举报犯罪线索;

  ②依靠群众,调查案情,核实证据,有些案件还可以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③依靠群众,预防犯罪和各种违法行为;

  ④倾听群众意见,接受批评、监督,纠正错误,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了群众举报中心,直接接受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检察机关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法处理。根据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经验,人民检察院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专门工作为主的正确方针是非常必要的,两者不可偏废。

  【疑难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

  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3)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表现在: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人民检察院”,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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