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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刑法适用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按照《礼记•曲礼上》的规定:“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十以上的耄耋老人及有先天性智障者犯罪,只要是“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一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按照当事人的行为责任能力,采取矜老恤幼的免刑制度,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周代已有关于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区分。
据《尚书•康诰》规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其中的“眚”与“非眚”分别指过失与故意,“终”与“非终”分别指惯犯与偶犯;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惩处,过失犯罪或偶犯从轻处罚。《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于不能识别侵害对象或不能预见行为后果所致的误犯以及过失犯罪,予以宽宥处理。这种结合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危害后果进行定罪量刑的规定,是符合刑法适用原则的。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周代在定罪量刑时,对案情存在疑义的案件,采取疑罪从轻、从赦的原则。《尚书•吕刑》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规定,对于适用五刑有疑的案件要减为赎刑,适用赎刑有疑者则应赦免刑罚,强调定罪量刑务必准确适当。
《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三刺之法”的规定:“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对于重大案件的判决,应当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作为定罪量刑或宽宥赦免的参考依据。这一疑罪从轻、从无的慎刑原则,是夏代“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原则的具体化,也是“明德慎罚”法制思想的制度化。
4.宽严适中原则。“中道”、“中罚”、“中正”
5.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西周在通过宗法分封制建立起幅员辽阔的宗族国家政权体系后,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和统治利益的需要,针对境内各种不同族类的居民及其地域,采用了因时因地制宜的刑法适用原则。《周礼•秋官•大司寇》有“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规定,《尚书•吕刑》也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等规定。这一灵活变通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后世也有深远影响。
6.上下比罪的原则。《尚书•吕刑》有“上下比罪”的规定,相当于法律类推原则,即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以参照相近的同类规定进行比附类推。
其具体方法是“上刑适轻,下服;
下刑适重,上服;
轻重诸罚有权”,即参照最适合的有关规定进行比附类推。
7.同罪异罚的原则。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采取同罪异罚原则。如《周礼•秋官•小司寇》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特权法规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就是说,他们违法犯罪,不适用一般的“刑书”规定和普通的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无权直接审理,而是由天子指定的高级贵族对其进行个案“议罪”,再将结果报经天子最终裁定。《礼记•文王世子》有“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的规定,严禁对王公贵族使用宫刑。《周礼•秋官•小司寇》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赋予贵族男女免于出庭受审的特权。《周礼•秋官•掌戮》有“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的规定,对王族公侯的死刑不公开执行,而由管理郊野的甸师氏秘密执行。这些特权法的规定,都体现了同罪异罚的刑法适用原则。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了“九刑”规定的四项罪名:“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毁坏法度为贼罪,隐匿贼犯为窝藏罪,窃取财物为盗罪,偷盗礼器为奸罪。
《尚书•吕刑》严禁司法人员犯“五过之疵”即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渎职行为:“惟官”即与案犯有过同僚关系而不回避;“惟反”即诱使或逼迫囚犯推翻供词或隐瞒实情;
“惟内”即听从内亲干预办案;
“惟货”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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