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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及年龄的规定。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秦律以身高作为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秦律按照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对故意犯罪从重处罚,过失犯罪从轻量刑,并且构成不同罪名。一般称故意为“端”或“端为”,过失为“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与集团犯罪(五人以上)加重处罚。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一般处死刑;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对教唆犯处以磔刑。再如,五人以下盗窃660钱以上,仅处黥劓为城旦刑;
而五人以下盗窃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
但五人以上共同盗窃1钱以上,即加重处以斩左趾并黥为城旦刑。
5.减轻处罚的规定。秦律对犯罪后投案自首或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根据情节适当减刑或免刑。例如,在押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6.诬告反坐的规定。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构成诬告罪者,诬告者反坐其罪,即以其所诬告之罪处以刑罚。
7.犯罪连坐的规定。秦律广泛使用商鞅变法创立的连坐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对象。
一是亲属连坐,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对消极务农而致贫者,籍没其妻子儿女为官府奴婢。
二是邻里连坐,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家有罪,若不纠举,十家连坐。
三是职务连坐,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任用者要对被任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要罪名
1.死刑。秦朝的死刑名目繁多,手段残忍,如具五刑、车裂、凿颠、抽胁、镬烹、枭首、腰斩、囊扑、定杀等,体现了早期刑罚体系极不规范的特点。
2.肉刑。秦律仍然沿用先秦时期的五刑制度,其肉刑主要有黥、劓、斩左右趾、宫等,并且常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黥劓为城旦、斩左趾黥为城旦等。
3.作刑。后世称为徒刑,即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刑罚。从战国到秦朝,刑罚体系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作刑的使用日渐广泛,并且由各种刑名基本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从重到轻依次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当时的许多大兴土木,都大量使用劳役刑徒。
4.财产刑。以罚没犯罪者的财产或以劳役抵偿的经济类处罚,主要有赀、赎、没等。赀刑是判处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或以劳役抵偿,故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赀刑种类很多,常见的有赀布(货币)、赀盾(盾牌)、赀甲(铠甲)、赀徭(徭役)、赀戍(戍边)等名目。赎刑是以规定的财物或劳役赎抵原判刑罚,故有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名目。没刑是由官府没收犯罪者的财产,包括钱财和奴隶。
5.耻辱刑。通过对犯罪者身体的象征性惩罚而带有变相羞辱性质的刑罚,主要有髡、耐、完等。
《孝经•开宗明义》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强制剃除鬓发胡须,是对犯罪者的变相羞辱,也是一种象征性的身体刑。髡刑即强制剃除犯罪者的头发及鬓毛胡须;
耐刑是强制剃除其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
完刑则是不加肉刑及髡、耐,保全其毛发鬓须完好。秦朝的耻辱刑,大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合并使用,如髡钳城旦舂、耐为隶臣、完为鬼薪等。
6.其他:废、谇sui、免以及收(籍没)、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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