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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
2、主要职权
(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6)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8)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主持和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以保证行政工作的效率。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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