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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民事立法
(一)契约周代已有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规定,“听卖买以质剂”,“听称责以傅别”。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周礼•地官•质人》规定,质剂分别为两种长短不同的契约券书,“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据汉儒郑玄注的解释,“大市”指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用长券”即“质”;
“小市”指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用短券”即“剂”。《周礼•秋官•士师》规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约剂是契约券书的统称,作为处理争讼纠纷的文书凭证。根据《周礼•秋官•司约》的规定,西周设有“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司约是管理契约事务的官员。此外,还有负责市场交易及物价管理的质人。
(二)婚姻制度婚姻制度的原则,主要是一夫一妻制和男尊女卑制。但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缔结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婚姻制度的本质在于明确妻贵妾贱的等级名分,保证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满足家庭、家族、宗族繁衍后代的需要。婚姻缔结的前提,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父母同意并主婚、不通过媒妁充当婚姻媒介,男女双方不得自主缔结婚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和无效婚姻。婚姻聘娶的程序是“六礼”。
(1)“纳采”,由男方家长委托媒妁携带礼品向女方家提亲;
(2)“问名”,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资料,并在男方供奉祖先的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3)“纳吉”,向女方家通报卜得的吉兆结果;
(4)“纳征”,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5)“请期”,双方家长商定婚期;
(6)“亲迎”,丈夫于良辰吉日亲自前往女方家迎娶妻子。“六礼”反映了婚姻制度的买卖包办性质,并为后世两千多年所沿用。婚姻关系的限制,实行“同姓不婚”原则。“同姓”指出自同一女性祖先,“同姓”婚配意味着近缘血亲结合。先民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积累了朴素的优生学经验。古人将它归纳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明确提出了“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的禁忌原则,《礼记•曲礼上》也有“取妻不取同姓”的明文规定。这不仅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人口繁衍质量,而且还可以通过“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的政治联姻,进一步扩大贵族统治集团的势力。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是夫家单方面的强制休妻,具体表现为“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是周礼所规定的允许夫家休妻的七项理由,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根据礼制原则,不顺公婆,为不孝行为;
无子,使夫家断绝子嗣;淫,属道德败坏,破坏伦常;妒,影响夫妻及妻妾间的关系;
恶疾,影响夫家及其后代健康;
多言,搬弄是非,影响家庭和睦;窃盗,属违法犯罪行为。妻子有“七出”行为之一者,夫家有权将其休弃。“三不去”是限制休妻的三项条件,即“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妻子有“七出”之一而无家可归或曾为公婆养老送终并服丧尽孝或丈夫婚后富贵者,不得借口休妻。“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显然是以维护夫权和伦理道德秩序为宗旨的。
(三)嫡长子继承继承制度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内容。西周实行宗法制原则,身份继承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妻妾之间的身份地位是不平等的,妻贵妾贱,故妻生子为嫡子,在继承顺序中居于优先地位;
妾生子等非嫡子则为庶子,身份地位及继承顺序低于嫡子。而在嫡子之中,又以长幼顺序为第一要素,长子居于继承顺序的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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