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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都由国家主席负责宣布。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疑难点】国务院主要组成机构【新增】
(1)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处理国务院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
(2)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具体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都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国务院为了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履行特殊的职能而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目前只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即专门业务主管机关,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
(5)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各项专门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
(6)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道局等。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协调国务院内部跨部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如国家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等。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家气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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