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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宪法学知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他们是全国人民派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该类工作可列举为:
(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
(1)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虽然是从人民中选举产生的,但他们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其中最为主要的就在于他们所承担的特殊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上述义务的承担也是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所设立的。
4、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1)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些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2)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辞职被接受的;
(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
(3)被罢免的;
(4)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5)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代表的补选。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疑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殊的身份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特殊身份保障主要体现为人民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方面。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此保证他们能够真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为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客观的依据。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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