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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大司寇周王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根据《周礼•秋官•大司寇》的规定,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为周王国最高司法官,“掌建邦之三典,佐王刑邦国,诘四方”,辅助周王掌管中央司法审判事务。凡重大或疑难案件,大司寇须将审理结果上报周王最终裁定,或由周王指定高级贵族参与议决。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处理狱讼案件。小司寇之下设置士师等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分别负责禁令执行及司法事务。地方各诸侯国拥有独立的司法机关,各地诸侯拥有本国最高司法权,其下分置司寇、士师等司法官,其机构设置仿效周王国。
(二)狱讼周代根据狱讼案件的性质,对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所区分。
《周礼•秋官•大司寇》规定:“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据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相当于民事诉讼,要求“两造”即原被告到庭,并缴纳“束矢”即100支箭作为诉讼费用;
“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相当于刑事诉讼,要求控辩双方提交“两剂”即诉讼状,并缴纳“钧金”即30斤铜作为诉讼费用。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断狱”,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听讼”。
(三)五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周礼•秋官•小司寇》规定了“五听”,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方式,实际是通过察言观色和心理分析进行判断。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赧然”。这种审讯方式,是古人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不仅比夏商时期的“神判”有所进步,而且对司法官员的素质要求也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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