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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制度作为宪法总纲的第三条,有着重要的地位,也是考常考的考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也是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需要我们作为主观题目来理解和掌握,把握论述题做大的思路和逻辑,深刻体味其内涵。
在我国,民主集中是一个普遍适用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在党内,民主集中制被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其包含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个制度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采用,既是整体、制度,也是工作方法。把以前一律实行民主集中的一律也去掉了,体验其严谨性。
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1)在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始终遵循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构,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机关之间遵循其他国家机关由民选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原则。
(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始终坚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对于这三个要点,大家在论述时一定要充分展开,如:民主选举产生是指各级人大的代表由下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包括了直接和间接两种选举方式。这样的制度设计保障了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持了稳定团结的局面,也充分发挥了地方事务能够根据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合力开展工作的优势,赋予了地方灵活的权限,促进了地方发展,提高了建设的积极性。
对人民负责可以理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服从于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都应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民的权利每个代表都要对人民负责,要对选区和选举单位负责。代表当选后,须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反映人民切实的利益和要求。
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就某方面、某部门的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或向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于不负责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可以罢免和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