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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我国归责的原则
我国归责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含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的内容:
(1)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2)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3)反对责任擅断;
(4)反对有害追溯;
(5)允许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因果联系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的内容: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的内容: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有例外)责任自负原则的内容: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反对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不枉不纵)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责任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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