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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刑法的空间效力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21 17:25:31  |  关键词: 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基本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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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刑法的空间效力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刑法的空间效力”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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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法条的规定)

  1)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的刑法

  2)属人原则。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定之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以追究

  《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功罪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刑法》第10条规定: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普遍管辖原则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刑法的空间效力”,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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