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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唐朝的六杀制度
对于杀人罪,唐代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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