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专注考研辅导
因为专注,所以出色

0371-60904200 全国咨询热线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互动 > 考研常识 > 正文
考研常识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17 16:19:15  |  关键词: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  
  •  
  •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常识栏目。

点击下载>考研法律硕士历年真题|考试大纲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2.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经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

  (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邮箱:zzqihangpx@163.com 电话:0371-60903400

天任考研微信群

扫码加入2026考研群
获取考研咨询一对一服务


热报课程

报考信息


备考指南


报名咨询电话:0371-60904200
Copyright©2006-2020 www.tianrenedu.com.cn 豫ICP备2021029886号-1 营业执照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电话:0371-609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