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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17 16:19:15  |  关键词: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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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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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法的国家意志性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2.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经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

  (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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