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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历史学知识梳理:土地制度
鲁国(初税亩)
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在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这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按土地面积纳税。初税亩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过程。
曹魏(屯田制)
屯田制:为恢复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军需,196年,曹操接受枣袛的建议,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政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东汉(假民公田)
假名公田:汉代的一种经济措施。所谓假民公田就是讲国有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在头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国家甚至可以贷给假借公田的农民种子,食粮和耕具。但是过了几年以后,农民就要向国家缴纳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的封建义务。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佣农。这种方法颇有成效,大量流民被安置,国家增加了收入,农民也得以生产生活。
西晋(占田荫客制,占田课田制)
占田荫客制:西晋为了官僚,门阀的经济特权而推行的一项经济制度。规定官吏按其品级的高低占有田地,同时荫庇佣客和亲属作为其私属。从一品占田50倾依次递减至九品10倾,荫户从50户到1户不等。占田荫客制,士族门阀的势力得到进一步发展。此制即维护了地主官僚的经济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土地兼并和隐瞒户口的现象。
占田课田制: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西晋统一全国以后,政府颁布了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占田数是国家允许农民占有的田地数量,课田数是国家征收的田租亩数,没亩纳粮八升。占田制的实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其限制兼并的用意也难以实现。
明朝(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明朝的田亩清册。为了确切掌握土地占有情况,按“随粮定区”的原则,以税粮一万石为一个编制单位称一区。挑选纳粮多的地主充当粮长,负责征收该区税粮,督运到来。每区的土地经过丈量后绘制成图册,册上载明各户田亩方圆,四周界至,土地肥瘠和田主姓名,因图状似鱼鳞,故称鱼鳞图册。此图册与赋役黄册互为补充。是明初调整赋役和加强地方统治的有力措施,对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社会经济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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