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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于20世纪初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微量物质的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的是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他于1882年发明了人体测量法。他将其父亲的一些人类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对罪犯某些骨骼部位的科学测量,用骨骼长度对罪犯进行个体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贝蒂隆的创举,在某种意义上引领了一个新的时代方向,即侦查走向科学化的时代,故后人称他为侦查学之父。该理论传入我国后,学术界逐步形成了一些共识。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物质交换原理表明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交换。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
物质交换的发生时有条件的;
一、有相互交换的物体;
二、有外力的作用;
三、两个物质实体紧密接触;
四、使原有的物体状态发生变化。
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有:
一、有形物体互换;
二、无形物体互换;
三、能量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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