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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14 10:05:24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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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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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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