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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
1 具有第9条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如在原判决地国具有执行力而无须再做一般形式的审查,应在任何当事国中得到承认,除非:
(a)判决是以欺诈而获得的;或
(b) 被告人未得到合理通知和陈述其案件的公正机会。
2 根据第1款得到承认的判决,在该国要求的手续一经履行,即应在每一当事国执行。这些手续不应允许对案件实体问题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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