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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死缓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13 19:12:29  |  关键词: 刑法死缓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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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死缓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死缓”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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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死缓

  (1)死缓的处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对死缓减刑、假释的限制与禁止a.对死缓减刑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②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③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从死缓2年期满计算)。

  b.对死缓减刑、假释的禁止(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①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②这一制度具有溯及力: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死缓”,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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