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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管制、缓刑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13 19:12:23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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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管制、缓刑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管制、缓刑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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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管制、缓刑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1)概念:是指法院在判处管制、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a.必要性原则: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做出禁止令的,可以做出禁止令。

  b.相关性原则: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3)具体内容:a.可以禁止从事的活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②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③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④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⑤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b.可以禁止进入的场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①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③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④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c.可以禁止接触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①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③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④禁止接触同案犯;

  ⑤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管制、缓刑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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