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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1)吸收:
①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②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2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并科:
①主刑与附加刑;
②附加刑之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A.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B.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③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①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②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漏罪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两个特殊问题
(1)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2)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 数罪并罚”,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