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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 数罪并罚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9-13 19:11:41  |  关键词: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数罪并罚原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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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 数罪并罚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 数罪并罚”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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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1)吸收:

  ①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②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2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并科:

  ①主刑与附加刑;

  ②附加刑之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A.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B.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③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①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②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漏罪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两个特殊问题

  (1)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2)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 数罪并罚”,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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