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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4-01-16 09:51:51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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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相关内容,为法硕学硕考研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学硕考研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常识栏目。

  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共生性。

  (1)从起源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都是控制与调整社会个人之间、集团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力工具。

  (2)从社会根源与决定力量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的本质、内容与形式,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都决定于这一经济基础。

  (3)从阶级本质上看,法律与国家都是统治阶级借以维护统治秩序与实现阶级利益的工具。

  2.相互作用。

  (1)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③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①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②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③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5考研法律硕士知识归纳之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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